环境保护部印发16项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
发布日期:2018-07-07    浏览次数:49
  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,细化了环保部门、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,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。
  一、面临十万至百万元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对排污单位实施停业、关闭:
  1、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;
  2、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、大气污染物的;
  3、通过偷排;
  4、篡改或者;
  5、伪造监测数据;
  6、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、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、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;
  7、利用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、溶洞,私设暗管,篡改、伪造监测数据;
  8、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;
  二、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:
  9、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;
  10、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;
  11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;
  12、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;
  13、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;
  三、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依法责令停产整治:
  14、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进行监测,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;;
  15、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,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;
  16、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,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。 (来源:最有料网 发布日期:2018-3-7)